[转载]城镇职工如何延长缴费?
(2011-08-09 11: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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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如何延长缴费?
老单于今年10月日1日就满60周岁了。由于一直在乡镇企业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他于2004年才开始按城镇职工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还差7年多的缴费才满15年。类似老单这样的情况在该单位并非个例。用人单位咨询:延长缴费期间,如果继续留用劳动者劳动,法律是否认可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认可,是否按以往的缴费方式由单位和职工分比例共同缴纳?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这是对《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所做的细节规定,是落实全民参保的具体措施。从规定的字面理解,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对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的情况,延长缴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但是,对于城镇职工在延长缴费期间,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法律没有明确,这就涉及到如何缴费的问题。是否可以以城镇职工身份继续缴费,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后位法优于前位法,自《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允许继续缴费,这里并没有区分缴费者的身份是自由职业者还是城镇职工,也就是说并没有把城镇职工剔除在外。因此,继续缴费期间允许以原来的职工身份和原来的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同时,虽然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如果继续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以劳动取得合法工资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允许以职工身份继续缴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取得报酬,也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工。如果继续缴费,只能转为自由职业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就业年龄范围从16周岁下限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限。年龄上限的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城镇职工继续缴费期间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丧失,继续缴费的主体也只有转为自由职业者。
《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并未强调继续缴费期间劳动关系可以继续保持,笔者认为也不可能做出与劳动法律体系相悖的规定。因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年龄上限一旦突破,将导致就业年龄范围的膨胀和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崩溃。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不可能继续承担缴费义务,社保机构的城镇职工缴费系统不提供缴费服务。一旦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有可能好心做坏事,审计机关将以违反财经制度、变造资金用途等事由追究其法律责任。
延长参保缴费应根据个人自愿的原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并填写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将原在用人单位的账户减出,然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建立账户继续缴费。(吴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