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商品房买卖中延期办证纠纷之诉讼时效
(2011-08-04 1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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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延期办证纠纷之诉讼时效
作者:王树德律师 (北京振邦)
内容摘要
房地产公司是否履行办证义务的标准为是否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材料报送有关机关,而不是将房产证完全办理下来。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首先应当办理大产权证,这是买受人办理分户小产权的前提;其次出卖人出卖人并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只负有协助义务。故办理房产证是双方的共同义务,买受人或开发商均无法单独完成。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24日年李某购买北京市A开发商(以下简称“A公司”)的商品房,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三十日内,双方持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李某当日交清全部房款,但A公司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07年,李某委托笔者将A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A公司立即为其办理房产证2.要求A公司给付自2003年12月25日截止房产证办理完毕的违约金
二、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当中,A公司以申请办证超过诉讼时效、违约金的计算等对原告李某进行抗辩。最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A公司在30日内办理房产证,A公司给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评析意见
A公司预期办证应承担违约责任存在以下几个争议问题,笔者在下文当中将一一解析:、
(一)
(二)
王树德, 北京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执业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范围:经济适用房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房产交易纠纷、房屋租赁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室(建国门地铁东200米)
咨询电话:1391060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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