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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事故中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后能否再提起诉讼

(2011-08-04 1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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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后能否再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中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后能否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甲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在某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乙某持证驾驶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二轮摩托车经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之后撞在甲某三轮车后部,致甲某跌地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乙某夜间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的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对前方路面观察不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某无违章行为,不负责任。甲某、乙某对上述责任认定均未申请复议。事故发生后,甲某当即被送往本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颅骨骨折、脑震荡、硬膜下积液、左腓骨骨折,保守治疗后出院。一周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乙某赔偿甲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误工费等合计21574.64元。调解书中约定:本起事故经双方签字,调解部门盖章后生效,今后双方互不相涉,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协议订立后,乙某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时隔不久,甲某再次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左侧三叉神经痛,行手术治疗近一个月出院。二次治疗期间,甲某花去医疗费10423.85元。之后,甲某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经法医鉴定,甲某系左额聂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属10级伤残,医疗时限为6个月左右。
  律师在线:
  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某虽对甲某第一次治伤的费用作了赔偿,但甲某由于交通事故招致的伤害尚未治愈而再次住院治疗,其因乙某过错行为延续的相关损失费,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理应由乙某作出赔付。且甲某已构成伤残,协议一次性赔偿后互不相涉,对于甲某显然有失公平,故对甲某的诉请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已协议约定,乙某一次性赔偿后双方互不相涉。乙某按约履行了义务后,意味着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甲某再次要求乙某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中的一次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是不是在赔偿协议签订之后,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只是依据合同责任追究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呢﹖也不尽然。如果赔偿协议存在合同法上可撤销的情形,受害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重新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少于实际损失,且凭受害人的医学常识在协议当时,并不能预料到以后会构成残疾及花去巨额治疗费的后果,因此可以认定受害人甲某在协议订立时单方误解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甲某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被告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可以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然后再要求乙某承担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甲某在诉讼过程中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则依双方的有效协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
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
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专家释惑:
类似于本案中的赔偿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因为:
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在审判实践中,要针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关键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般情况下讲,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无效或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从事的民事行为,则该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因重大误解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然,行为人在行为时之所以有重大误解,也有可能是因为另一方采取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使其发生重大误解的,此时该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而并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另外就是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显失公平。如存在以上情况,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人民法院应根据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
二、对于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一般应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对协议中少列的应当赔偿的事项,赔偿权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为,虽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但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少列的赔偿事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协议。其实质表现为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一部分达成了协议,一部分没有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部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有效,即对达成的协议认定为有效;对没有达成协议的一部分,应对赔偿权利人以充分保护,赔偿权利人可就没有达成的部分的赔偿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三、当事人笼统地达成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没有分项列出各项赔偿金额的,且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认为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置,只要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权利的滥用,对其行为法律应予认定有效。当事人反悔的,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应不予以支持。因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但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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