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保险霸王条款案例4:一起车祸推翻的保险霸王条款
(2011-07-29 1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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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祸推翻的保险霸王条款
去年9月,时报独家披露保险行业潜规则,事后,保监会及法院均表态“无责不赔”不合法
记者刘玲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你为爱车上险,和保险公司签下合同的时候,也许不会发现这些格式条款有何不妥之处。但偏偏就有不少倒霉的车主,等出了车祸才发现自己花钱买下的全险一点用都没有。原因?就是这个“无则不赔”条款,在车险合同书与实际问题的空隙中,狠狠侵吞了被保险人的权利。
从去年9月中旬开始,本报独家连续报道张先生驾驶的斯巴鲁“森林人”出车祸,遭遇“无责不赔”的事件。为打官司,张先生的代理律师上书保监会,要求立即废除该霸王条款。截至目前,张先生的官司打赢了,法院判决其保险公司做出相应赔偿,且保监会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投了车损险的无责车主,可向全责方索赔,也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理赔,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是被保险人的权利。“无责不赔”既不合法,也不合规。该起案例的胜诉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推翻了长期存在于保险行业中的霸王条款。
案例
“车祸承担次要责任,70%的损失无人买单”
去年1月24日,张先生一家人高高兴兴开着斯巴鲁“森林人”去呈贡过周末,车行驶至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一辆马自达突然从右侧辅道窜出,准备左转弯掉头。因避让不及,两车相撞了,这次事故致使马自达司机多根肋骨骨折,张先生岳父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对于事故的责任,交警认定马自达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
关键的问题出在,马自达司机是个外来务工人员,没有驾照,车也是借来的,出事以后看着事态严重,他只在医院治疗了几天就悄悄溜了。张先生一方住院费花去3万多元,修车费花掉6万多元。但对于这些,张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只答复:张先生在这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能得到30%的赔偿,至于剩余70%的损失,要找肇事司机赔。这让张先生犯了难。
“肇事全责方拒赔,买了全险索赔无门”
在昆明,这样的事情无独有偶。去年6月10日,李先生夫妇驾驶自家的欧蓝德经过昭待高速公路,突然被一辆重庆牌照的重型货车追尾。事发后,李先生及时通知了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听了情况介绍后,认为事故责任系重型货车一方,根据保险合同“无责不赔”条款的规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重型货车司机认为自己买了保险,所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来赔。而重型货车在重庆投保的保险公司仅安排工作人员来云南对车辆进行拍照后就返回重庆,从此不管李先生如何联系,就是不理不顾。由此,买了全险,又在这次事故中造成损失的李先生,成天为9万多元的修理费焦头烂额。
效力认定
法院认定“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发生这样的事情,斯巴鲁“森林人”的车主张先生,和欧蓝德的车主李先生,都觉得自己多花钱买了全险,却在事故中得不到赔偿很冤枉,均把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年底,与斯巴鲁“森林人”相关的纠纷案在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以后,五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责不赔”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以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可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是格式合同,仅由车主签字认可。从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来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均以较粗的黑体字注明,而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是以普通字体显示,在投保单的特别提示中也只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该条款并未进行特别提示。所以法院认为,对这部分免责内容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这个“无责不赔”条款无效。法院判令,张先生的6万余元损失,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令人欣喜的是,案例二中欧蓝德的车主李先生,也在法庭的主持下,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得到保险公司9万多元的赔偿。
调查
“无则不赔”条款依然在施行
昆明机动车突破130万辆,在全国,小汽车的数量更是多得惊人。而现实中,不只昆明,各个城市都有车主因“无则不赔”条款起诉获胜的案例,有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专门形成“讨论纪要”,认定车险行业中规定的“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含无责免赔)等条款无效。
日前保监会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更是明确表示:投了车损险的无责车主,可向全责方索赔,也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理赔,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是被保险人的权利。“无责不赔”既不合法,也不合规。
但遗憾的是,在多个法院的生效判决、保监会的官方声音面前。“无责不赔”的条款依然在现实中妨害着被保险人的利益。近日,记者以顾客的身份咨询过多家保险公司,对于“无责不赔”条款,一位保险业务员表示:“这是一个既合理,又合法的条款。如果出了事故,按照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找有责任的一方就可以了。对方有过错,肯定会赔的。”
声音
条款初衷没有错
前提条件欠缺转而成“陷阱”
如果不考虑现实问题,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谁进行赔偿,这种规则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便到了现实中,出车祸的一方都能按照责任划分,得到对方的赔偿,“无责免赔”这个条款也妨害不到被保险人的权利。
在张宏雷律师看来,“无责免赔”条款显然是缺了一个前提——被保险人得到对方的赔偿!“很显然,在现有的格式合同中,保险公司故意回避‘无责免赔’的前提条件,对被保险人来说太不公平了。”张宏雷认为,在无责一方得不到对方赔偿的情况下,就得向自己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等得到自己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后,同时将向对方追讨赔偿的权利,转移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而保监会的回复,和两起案件的胜诉,也恰恰表明,车祸后,车主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也是正当合法的事情。保险公司无责也要赔,不得用‘无责不赔’为护身符,将责任推给对方或者对方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