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
鉴于新版、旧版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在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方面有巨大的差距,新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必然成为大家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新办法》第三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同时废止。”
如何理解“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三种理解:1、是2011年1月1日后做出工伤认定结论,2011年7月1日后提出劳动仲裁并解除劳动合同,2、2011年是7月1日后做出工伤认定的,3、不论是2011年1月1日前、后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只要2011年7月1日后提出劳动仲裁并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应当适用新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因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已经废止了。
手里正在处理的案件,职工2008年受伤,现在历经每道程序,2010
年作出工伤认定,2011年5月鉴定为10级,2011年7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是否适用新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职工待遇减少近2万元呢!打了3年官司,赔偿越打越少,搁谁谁也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