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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东省为什么大幅度降低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保险待遇?

(2011-07-28 1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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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大幅度降低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平均降幅在2万元左右,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不知道为什么大幅度降低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平均降幅在2万元左右。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旧办法》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根据新办法,十级是1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青岛标准2379元,为28548元,

    根据旧办法,十级是2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青岛标准2379元,为47580元,

    两者相差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19032元,总的感觉是: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保险待遇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加重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减轻了。

    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10个月减少到4个月,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10个月减少到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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