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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

(2011-07-27 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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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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