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计件工资制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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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计件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付工人的计件工资是按产量工时记录的个人(或班组)完成的合格完工产品产量乘以计件单价计算的。此外,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如果是材料缺陷(材废)原因造成的,则按相应的计件单价照付工资,如果是加工失误造成的,不付计件工资。计算公式为:
应付计件工资=(合格品数量+料废品数量)×计件单价
如果工人(或小组)在1个月内加工多种不同产品,而且各种产品的计件单价不同时,则分别按上式计算每种产品的计件工资后汇总即为应付该职工(小组)的计件工资额。
上述公式中的计件单价,应该是某种产品的定额工时数,乘以制造该种产品所需要的某种等级工人的小时工资率求得。
实际工作中,计件工资还可以按完成定额工时乘以工时单价(经测算确定的小时工资率)计算:
首先,计算月份内完成的各种产品的定额工时数,公式为:
完成定额工时数=∑(每种产品完成数量×该种产品单位定额工时)
其中产品完成数包括合格产品数量和料废品数量。
其次,根据定额工时数和小时工资率计算应付计件工资,公式为:
应付计件工资=完成定额工时数×工时单价
在企业实行小组集体计件工资时,应按上述方法首先计算出小组应得的计件工资总额,然后在小组成员间进行分配。
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评析」李某所在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李某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制下有加班工资吗?
<案例>
王某系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每完成1个标准件发给25元工资,月标准为45件。2001年6月,工厂接受大批来料加工业务,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厂方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王某等人加班加点工作,多劳多得。王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2001年7月至11月间多完成正常定额1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王某的报酬。王某认为其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外加班超额完成定额,在加班工作期间,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且提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于计件工资,拒付王某提出的加班工资要求。王某不服厂方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支付其在加班完成定额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调查认为,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厂方提出的实行计件工资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妥,于是裁决厂方补发王某的加班工资并赔偿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费。
<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劳动者完成定额之外加班,用人单位拒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加班,只要认定王某的超额完成任务为加班行为,那么就应支付加班工资,反之,则不予支付。
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劳动。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那么,在8小时之外应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劳动,就应属加班,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在计时工作状态下认定加班的标准。在计件工作状态下该如何认定呢?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标准。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属于加班。本案用人单位规定了每位职工应完成的定额,即每月计件45个标准件,完成了45个标准件就应认定为王某等人完成了工作任务。超额完成定额工作量,按照厂方的规定是多劳多得,但这种多劳多得仅适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本案王某超额完成定额是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就应认定为加班,加班自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其次,本案用人单位明确要求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劳动,并且事先征得了本企业工会的同意无论从形式上和出发点上看都是要求王某加班。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额完成了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是不适当的。因为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分别情况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而且明确指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由此可见,本案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补发王某的加班工资及应得的赔偿金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