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后,保险人以肇事驾驶人驾照未年审,保险公司以该驾驶员无照驾驶为由拒绝理赔。所以,谢先生聘请上海律师把保险人起诉至法院。但是该审理的人民法院以合同所载明的内容判决驳回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7日,谢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办理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所有的险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还在保险合同中做出了约定实际驾驶人和约定驾驶人的特殊约定条款。
2004年8月25日,范女士驾驶谢先生的轿车发生翻车,当场造成该车辆的驾驶员范女士死亡的交通恶性事故。2005年2月2日,保险人向谢先生的代理人上海浦东律师发出了一份名为拒赔内容通知书:“经查证,实际驾驶人范女士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属无证驾驶,该浦东律师属于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依据保险条款规定,公司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拒赔通知书。
被保险人在理赔遭到拒绝后,谢先生起诉到事故发生地的管辖法院要求承保险公司赔偿4.8万元理赔金及5500元拖车费,支付案件诉讼发生的代理、交通、住宿等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保险人辩称,与谢先生双方签订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但驾驶该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属于在事故发生时是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谢先生诉讼请求。
谢先生的代理人浦东律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判决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