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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横过马路没有下车推行负次要责任

(2011-06-13 17: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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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089281930分左右,被告杨坤团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上述小客车,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驶至大地五金藤器公司对开路段时(车速约为51公里/小时),遇韦方祥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该路段由南往北方向横过道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方祥送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1016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对上述事故作出第A002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杨坤团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小客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韦方祥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没有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从而认定被告杨坤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方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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