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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车流产索赔遭拒 运输公司被判赔偿7000余元

(2011-06-13 17: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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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已经怀孕5个半月的李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乘坐客车竟遭遇受伤并且导致流产,愤怒之下的李女士把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李女士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7200元。

    2009年1月27日中午11时30分许,李女士在汉川市新堰镇老车站上车准备前往城区,司机韩某驾驶被告汉川某客运公司客车行至311省道新堰段(新堰交通站门前)时,意外的情况发生了,司机为避让行人,操作不当,坐在车内的李女士感觉到一阵猛烈的晃动,撞到了引擎盖上受伤,李女士被送往汉川市新堰镇卫生院就诊,确诊为李女士怀孕168天,外伤造成流产。2009年2月24日,李女士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后,李女士要求客运司公司履行协议时,被告客运公司却以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和数额等理由拒不赔偿,于是李女士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72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被告在承运途中,其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在车内受伤流产,被告未能依约安全将原告送到目的地,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效力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7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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