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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承包方案未经民主议定,签定合同应属无效

(2011-06-05 10: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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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村原有xx亩果园地,2010年11月底原承包合同到期,2011年1月x日该村召开两委班子会,决定对该土地进行招标。当日晚召开村名代表会,会议同意对原果园承包户赔偿后,开大会招标。对招标的方案没有研究讨论。随后进行招标,招标确定了承包人,并且签订了承包合同。

    对该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走了招标程序,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法18条、19条为土地承包规定了程序,其中18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9条规定了具体程序,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这些规定都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是农村土地承包不可或缺的程序;

    2、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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