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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单位在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后是否还需承担道路

(2011-05-26 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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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问单位的咨询事项:职工乘坐单位车辆返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单位车辆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职工被认定工伤,单位给予了其工伤待遇。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4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其诉请。现职工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60%的责任。

    咨询意见如下:

该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工作结束后返回单位的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单位按照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了处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在工伤认定后及时给付了职工工伤待遇。职工起诉交通事故损害的第三人后,法院也支持了第三人对金俊夫的赔付责任。可以说,职工的损害已得到完全的赔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该条的正确理解是: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因此职工向委托人提出的《给付交通意外伤害判决代为承担损害赔偿费用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由于本人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形,到底怎样处理,刚开始也拿不准,于是一边查资料,一边向很多的律师请教,发现有很多的律师对此事的回答并不准确。因此本人将此案例发布到博客,希望各位同仁能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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