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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第99条中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何方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只要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一致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都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2.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的权利,但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 作者 黄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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