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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如何处理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辞而别的工伤职工

(2011-05-25 18: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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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辞而别的工伤职工

 

   【问题咨询】有客户(北京)咨询,公司有名员工工作中发生了工伤,公司已经为其申报了工伤,劳动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工伤认定。但是后来这名员工就消失了(没有请假也没有辞职),手机也无法接通。公司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为缺少员工的资料而被退回。对于这样的员工,公司很无奈,咨询应该如何处理这名“失踪”的员工?

   【问题解答】对于这样已经进行工伤认定而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辞而别的工伤职工,公司会面对两个问题:

   一,如何处理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于这样已经进行工伤认定而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辞而别的工伤职工,很多企业可能会以旷工的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现有的劳动法相关规定,这样的处理是不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以及《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均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那么该如何处理这种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这停工留薪内的,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的,如果员工没有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杳无音讯的,企业应该向其住址或者入职时留下的通讯地址邮寄“复岗通知书”,表明工伤员工医疗期已满,鉴于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企业提交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公司视其已经康复(或病情已经稳定),要求其限期到岗上班,否则公司将停发其工资待遇。

   二,如何处理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对于这样已经进行工伤认定而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辞而别的工伤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吗?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和伤残待遇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只有在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确定其应享受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应否享受伤残津贴、是否可以退出工作岗位等。因此,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应积极配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或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工伤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企业可以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上述案例的情况似乎不符合员工直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事实,笔者认为员工已经用行为(失踪)拒绝了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公司最好还是履行下面一步程序:公司向其住址或者入职时留下的通讯地址邮寄“督促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表明因为工伤职工医疗期已满,伤情已经稳定,公司在何时为工伤职工向劳动部门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但是因为缺少员工资料被劳动部门退回,要求公司限期补齐。为何配合公司完成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现要求其限期返回公司配合完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否则公司将视其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工伤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关系处理上,我国目前的国家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19条规定:“个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单位安排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上海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个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单位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视为严重违纪,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上海的这条规定填补了我国劳动法这个方面的空白,值得我国其他地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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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作者简介:单鹏,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劳动法专职律师。
电子邮件:
shan7806@sina.com;电话:1891083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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