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最惯常使用的裁员条款。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来该条款使得用人单位裁员主动性较强,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制定规章制度,实现最大化的自主用工管理权限。二来是因为该条款本身规定较为模糊,何为严重违反?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这样就更加便于用人单位的裁员遭遇法律上的盲点从而使得纠纷朝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方向来发展。
解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1)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该条款来裁员时甚至都还没制定规章制度,导致出现诉讼时无制度可依的尴尬情形,败诉自然没有疑问。(2)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或其他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后对劳动者有法律约束力。(3)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合理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最难掌握,目前主要是依据仲裁员和审判员的自由裁量权来权衡。我们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用人单位在制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时,应当做到实事求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形进行列明,切勿小题大做。(4)辅助证据需要完整和确定。如何证明劳动者出现了规章制度中的违纪情形也是非常重要的。光有规章制度没有违纪证据,也不足以形成证据链条,使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