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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伤案例:职工改变上班路线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1-05-11 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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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乐观点1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工作场所至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观点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乐乐认为:上两者并不矛盾,关键是要看从事的事情是否“合理”、“必须”、“习惯”、“情理”。如日常生活中每天在上下班途中都要接送小孩;每天在上下班途中都要顺道购买蔬菜等,应属合理正当。

职工改变上班路线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某公司职工张某骑车被赵某驾驶的摩托车追尾,致张某重度颅脑损伤,并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张某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家住县城北部,先去送朋友至县城东部,而后由朋友家出发直接去位于县城南部的工作场所,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和路途,故诉请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标准,不再对受伤职工上下班时间或行走的路线做出更多的更严的限制,仅要求受伤职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是由机动车造成的,而且本人不负责任或者不负主要责任即可。

   本案中,张某行走的路线是否是合理路线,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张某正常情况下,由家出发到工作场所仅需30多分钟,而事发日则提前1小时30分钟上班,能否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豫劳社工伤(2005)10号文件《关于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复函》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直接从居住场所到工作场所或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职工从居住地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工作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最后出发地至工作场所的途中为上班途中;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工作场所至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该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法院在审案时可以予以参照。

 

人民法院报2010-9-22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

 

 

 

回宿舍路上被车撞身亡算工伤?

 女儿下班回宿舍的路上被车撞身亡,张女士为女儿申请工伤认定,人劳部门却以死者并非是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发生事故的,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张女士不服诉至法院。6月9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二七区人劳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并于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吴小华李亚男

 下班后吃饭回宿舍途中被车撞身亡

 据张女士诉称,其女晓霞系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1岁,未婚,平时下班后住单位集体宿舍。

 2009年5月15日20时30分,晓霞打卡下班离开公司,因为当天工作了13个小时,晓霞又累又饿,于是在回宿舍途中到附近路边的一个小餐馆吃饭。

 吃了大约10分钟后,晓霞离开餐馆回宿舍,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轿车逃逸。救护车赶到现场后,晓霞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郑州某食品公司向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7月28日,人劳局作出豫(二七)工伤认字(2009)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简称“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晓霞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2009年9月7日,原告张女士申请行政复议。

 2009年12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政府作出维持人劳局作出的“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人劳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下班吃饭再回宿舍不算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关于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复函》,“上下班途中”是指直接从居住场所到工作场所或者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对“下班”的规定是:“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工作场所至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

 人劳局据此认为,晓霞下班后的第一目的地是饭店,也就是在晓霞下班至饭店的途中为下班途中,晓霞从饭店出来后的途中则不属于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法定工伤认定条件。

 吃饭属合理停留是“上下班途中”

 二七区法院认为,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等因素。

 本案中,职工晓霞20时30分打下班卡后离开工作场所,至21时许发生交通事故,这半个小时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从路线上看,晓霞离开工作场所,在附近路边一个经常去吃饭的小餐馆吃过晚饭后返回宿舍,虽然吃饭与下班的目的没有直接联系,但属于生活中合理的短暂停留,这一行为并没有足以中断或改变其下班的目的,因此晓霞因交通事故伤害而死亡,应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

 据此,法院判决,“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吃饭没改变下班目的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宪师说,《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

 段宪师解释,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这其中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时间: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在从住址出发至到达单位这段时间里;二是路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在从单位至住址的所可能经过的路径;三是目的,即职工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吃饭就是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

2010-06-10 07:24:11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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