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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2011-04-29 16: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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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生活中,很多经营项目需要资质,例如货物运输,旅游等,自然人购买运输货车,旅游大巴不能单独进行运营,这就导致很多自然人购买相应车辆挂靠到运输公司,旅游公司,这些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都是自然人,而登记的车主都是公司。当这些车辆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往往会将相应的公司或者将公司和车主一起起诉到公司,那么,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被挂靠公司没有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利益就无需承担责任,只能有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如果被挂靠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只是适当,不是全部,除去适当的部分还应该由实际车主承担。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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