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在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的赔偿中,交通费的赔偿相对比较简单。说简单,并不是双方没有争议,而是因为交通费用的赔偿数额较小,因此不会成为分歧的焦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认定标准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并不复杂,主要有三点:一是据实报销的原则,即交通费用是因为在就医过程中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二是不仅包括受害人的交通费用,也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三是以正式票据为准,票据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保险认定标准
保险的认定与法律完全一致,但在实践中,因所提交的票据大多不符合据实发生的要求,因此核减较多,大多是与客户进行协商确定一个双方均能认可的金额。
索赔资料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交通费索赔资料的要求很简单,但由于现实中的种种原因,要达到法律的要求其实并不简单。因此,在赔偿时就应提前审核好相关票据,以免保险理赔中被剔除。
1、严格按照据实发生、据实报销的原则,票据必须与就医的时间、地点、次数相符。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主要包括受害人送往医院的车辆费用,转院的车辆费用,按医嘱外出检查的费用。陪侍人员必须是必要的,人数应为合理的,其交通费用也必须与病人的就诊情况相符合。
2、应提醒受害方妥善保管票据,以免形成费用真实,而票据不真实的情况。实践中充斥着大量的类似情况,在就医过程中不注意保管票据,临到赔偿了才四处找票,结果就会出现凑数额的情况。特别是出租票连号提供的大额交通费,会在保险理赔中予以大量的剔除。如果连常理都无法解释,不合情理,肯定在较为严格的理赔过程中受到置疑,并予以核减。
3、交通事故交通费用的赔偿并未像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一样有严格的标准规定,因此,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索赔,切忌错误理解找其他票据而形成人为的假费用。比如坐飞机了,就要如实提供飞机票,租车了就要如实提供租车费用等。
4、现实中可能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只要符合据实发生的原则,只要是符合常理的,一般仍能得到认可。比如现在私家车较多,如若就医过程中使用自己的车辆,那么汽油费和过路费票据就可以成为索赔资料。
5、由于在赔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虚增费用的情况,因此在签订赔偿协议前审核时就要做到心中有数,即使因各种原因需要多支付受害人此类费用,也是自己愿意承担的,以免将来理赔过程被剔除才细看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