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截然不同的离婚协议书,截然不同的判决书
(2011-04-17 0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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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然不同的离婚协议书,截然不同的判决书
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离婚协议,第一份约定了财产的分割,第二份又约定了“无财产分割”,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双方产生了歧义。那么,“无财产分割”,是认可了第一份协议之外的再无财产分割,还是对第一份协议完全否定的本来就无财产分割呢?——
两份离婚协议 内容截然相反
现年34岁的吴某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3年与长自己4岁的孙某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关系便出现了危机。
吴某与孙某文化素养较高,决定以协议的方式友好地分手。双方自行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自愿给付女方人民币18万元,办理离婚登记时支付10万元,其余的在两年内付清;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海南马自达小车一辆,归女方所有,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仍由男方继续支付。
离婚协议签订后,想到从此就要分道扬镳,一股莫名的惆怅涌上了两人的心头。因此,他们谁也没有主动提出去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默默地将离婚协议收起,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希望能够接受彼此。可是,双方终因性格脾气不合,2004年底还是决定离婚,双方到无锡市崇安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双方无生育子女,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意见大相径庭 反目闹上法庭
离婚后,吴某多次找到孙某,要求孙某按照协议履行承诺,孙某却以没有财产分割为由一口回绝了吴某的要求。协议上不是写得明明白白的,怎么会没有财产分割呢?他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吴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为了离婚,话说得那么漂亮,离婚了,就耍赖!”
吴某越想越气,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底来到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孙某未交付财产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前夫孙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孙某交付财产。
吴某诉称,本人与孙某原系夫妻,双方一年前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当年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孙某并未将应支付的财产给本人,现要求孙某支付钱款和海南马自达轿车。在诉讼中,吴某将支付数额减少到了12万余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吴某向法庭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
孙某对两份协议无异议,也认可钱和车子未给付吴某。但对于吴某的起诉,孙某气愤难抑。法庭上,他愤愤地说:“18万元及车子均是我的婚前财产,同意给予吴某是赠与,现在经济能力恶化,无力给付,且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我们才一致认可‘无财产分割’”。孙某还说:“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了‘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吴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孙某向法庭提供了离婚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无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孙某提供的证据,吴某没有异议。但对孙某的辩解,吴某感到十分伤心。她说:“因为有了前一份协议,且孙某也同意那样处理,在离婚时只是为了方便才写的‘无财产分割’,并非真的无财产也非本人放弃财产。”
对于为何如此轻率地签下这份“无财产分割”的协议,吴某是一脸的懊恼和愤慨,她说:“我们那天没有带上自愿离婚协议书,孙某说再回去拿太麻烦了,反正我们已经签订了协议书,白纸黑字又变不了,而且,协议书对财产已经分割了,不如我们就签上无财产分割。我当时为了方便,也就同意了。”说到这里,吴某伤心得两眼噙泪:“毕竟夫妻一场,没想到孙某是这么一个不守信的人,太让人失望了。”
两级法院判决 答案截然不同
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无财产分割”的理解。吴某认为是因为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处理,为了方便才在后一份协议中写了“无财产分割”,并非没有财产分割也非其放弃财产。
孙某认为之所以写“无财产分割”是因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2004年5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也进行了约定,但事隔半年之久双方才正式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并未认可第一份协议,孙某现在也不认可该份协议,故要求按照该份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财产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孙某认为没有共同财产,根据庭审调查来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有共同财产,且吴某并未表示放弃分割财产,故对于孙某的辩称不予采信。2006年6月,开发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判决孙某支付吴某财产共约9万元。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孙某称:双方已在登记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原判所认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中无财产分割的理解”,而应当根据后来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判断。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份则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审理的是双方在离婚登记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孙某与吴某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份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实际是对前一份离婚协议的变更,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而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吴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清楚的,而孙某亦存在债务,如房屋、车辆的按揭贷款等,因此,本协议应理解为吴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对债务亦不承担,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孙某在签订该协议时未有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现吴某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道理的,依法不应支持。
2006年11月15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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