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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原创]“黄泛区”商标异议答辩书

(2011-04-05 23: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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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人:杨××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路××号

被答辩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被答辩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杨××(见附件1)”(以下简称答辩人)申请注册并获准初审公告的第××××号“黄泛区”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黄泛区”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答辩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是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违法行为;答辩人的行为足以使广大消费者混淆、误解产品的来源。答辩人认为“黄泛区”是地域名词,被答辩人无权排除他人使用。同时,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答辩人申请“黄泛区”商标之前,其已经在油脂产品上使用并大力宣传“黄泛区”商标,更谈不上其“黄泛区”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答辩人商标根本不是对被答辩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因此,被答辩人的理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根本无法成立。请求贵局依法公正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将答辩人的第××××号“黄泛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黄泛区”是地域名词,并非由被答辩人独创或者专指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无权排除他人使用。

被答辩人称其成立于1951年1月,“黄泛区”是其特有的商标和商号,在国内已经具备了广泛的和深远的影响力。黄泛区农场早已成为“黄泛区”变迁的缩影,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其他单位和地方在其名称上没有可替代性。答辩人认为该说法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黄泛区”是一个普通的词汇,它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表示地域的名词。“黄泛区”形成于1938年, 通俗讲“黄泛区”指黄河泛滥的地区,包括豫、苏、皖44个县,面积54,000平方公里。西华县总面积1,194平方公里,是著名的黄泛区(引至“中国宏观数据挖掘分析系统”http://number.cnki.net,见附件2)。而答辩人主要位于西华县行政区划内,其面积只不过98平方公里,仅相当于一个乡镇 。因此,“黄泛区”不具有独创性,也并非特指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无权排除他人使用。

二、“黄泛区”商标不侵犯被答辩人在先权利,更不是恶意抢注行为。

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申请“黄泛区”商标侵犯了其特有并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号和商标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是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违法行为;答辩人的行为足以使广大消费者混淆、误解产品的来源。答辩人认为:

1、被答辩人称在国内提到“黄泛区”,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第一反应就是黄泛区×农场。“黄泛区”也早已成为人们对异议人的简称,是异议人依法享有的知名品牌,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上述观点,其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从被答辩人的陈述和其所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即使被答辩人所述属实,从时间上看,其企业所获各项荣誉除“地×牌小麦种子”外,都是在2004年9月之后获得的,晚于答辩人“黄泛区”商标的申请时间;从产品上看,只有生猪和黄金梨两种农产品获得了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证书;从商标上看只有“地×牌小麦种子”获得了“河南名牌农产品”称号;这些都与答辩人申请的商标类别没有关联。

另一方面,广告一般更多地是突出宣传产品的名称、品质,而不可能喧宾夺主,以宣传农场为主。所以,根据广告宣传的一般惯例,“黄泛区”作为被答辩人企业的字号,不可能具有被答辩人所称的那样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而答辩人自2004年就开始使用“黄泛区”作为芝麻油的商标,并给予了大量的投入,产品先后获得“周口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5-2006年度西华县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见附件3)。仅在广告宣传方面就投入达万元(见附件4),目前已经具有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已经构成对“黄泛区”商标的在先权利,若不以于核准注册,必将影响答辩人的合理使用及在先权利。

2、从商标局的网站上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最早是在2002年10月10日之后才开始申请“黄泛区”商标的。而之前在2002年9月17日西华县黄泛区××化工厂就已经提出了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5月28日依法获得第一类化工产品的商标专用权(见附件5)。答辩人第××××号“黄泛区”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06年4月25日(见附件6),而异议人至今没有提出油脂类产品的注册申请。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抢注的要件是“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早在答辩人申请“黄泛区”商标之前,就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更没有证据证明经过他的宣传使用使“黄泛区”油脂产品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因此,答辩人商标不可能是对被答辩人使用宣传在前的商标的模仿和复制,答辩人的注册申请根本不属于抢注。

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目前虽然已经于2003年12月21日在第31类取得了“黄泛区”商标注册证,但其不是驰名商标,连著名商标、知名商标都不是,没有证据证明其“黄泛区”商标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具有极高的声誉,其“黄泛区”商标不应享受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被答辩人并不享有“黄泛区”商标在“芝麻油;食用油脂”等产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答辩人“黄泛区”商标在上述产品上申请注册不会损害被答辩人的任何权利。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被答辩人的“黄泛区”商标核定使用的使用商品是“植物种子;植物种籽;饲料;活动物;活家禽;鲜水果;”等农产品。很显然与“芝麻油;食用油脂”等产品完全不同,不应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答辩人“黄泛区”商标在31类上的专用权,不应该阻止答辩人黄泛区”商标在29类上核准注册。

三、“黄泛区”不是被答辩人的特定简称,也不是行政区划,答辩人对异议商标的使用和申请是正当的,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被答辩人称“黄泛区”是异议人的特定简称。答辩人认为“黄泛区”是地域名称,是一个不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不是被答辩人的特定简称。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滔滔黄河水整整泛滥了8年,人为地造成了54,000平方公里的黄泛区,怎么回把它和一个仅仅98平方公里农场划等号呢。

其次,被答辩人称其虽属于企业性质,又具有社会职能,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一应俱全。省工商局批准,在黄泛区农场设立了“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泛区分局”,专门负责黄泛区农场的工商企业登记。将“黄泛区”冠之在企业字号的前面。答辩人认为“黄泛区”不是行政区划,农场也不具行政职能,上述行政部门都不属其设立和管理,税务是西华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工商分局是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泛区分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发照,发照机关是市工商局,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其有权核准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为周口市,将“黄泛区”冠之在企业字号前面它仍是字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的规定,任何企业均有权将“黄泛区”作为字号,黄泛区农场及其下属企业对“黄泛区”商标商号并没有专用权(见附件7)。

另外,早在1999年5月4日就已经有企业将“黄泛区”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仅从西华县工商局查询显示,就有数件“黄泛区”商号注册(见附件8)。因此,被答辩人称以“黄泛区”命名的单位只有“黄泛区农场”一家没有事实根据。

四、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黄泛区”并非由被答辩人独创,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该商标,更没有证据证明在答辩人申请“黄泛区”商标之前,这个名字经过被答辩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答辩人的“黄泛区”商标根本不是对被答辩人商标的模仿和复制,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可能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称答辩人“恶意抢注”其商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被答辩人的异议理由根本无法成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之规定,答辩人的第××××号商标应该被核准注册。答辩人恳请贵局公正裁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准予核准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答辩人: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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