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武处字[2010]32号
字号名称:武侯区和生金百货经营部
注 册
号:510107600235991
经营者姓名:金虎日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2路11号7栋7-1号
经营范围及方式:百货,零售。
2010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2路11号7栋7-1号武侯区和生金百货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金虎日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8月起为达到向旅行社游客销售天然乳胶产品(枕头、床垫)的目的,通过与旅行社导游合作,采用帐外给旅行社导游回扣(产品销售额10%-30%)、人头费(每人15-20元)、司机停车费(每车50-100元),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贿赂金额合计30余万元。于2010年8月10日被我局查获。因当事人是个体经营没有建立相应的会计帐簿,故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违法所得为100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0年8月10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二:2010年8月10日《案件初查阶段集体研究会记录表》一份,证明按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三:2010年8月20日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场所的书证;
证据四:2010年8月20日《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份、《各旅行社人头卡片》一份、《销售支出统计》一份、《各项费用汇总表》一份、《销售日报》一份、《旅行社签单明细》两份,证明当事人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证据五:2010年8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与旅行社导游合作,给旅行社导游回扣、人头费、司机停车费及向游客销售天然乳胶产品的有关情况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六:2010年8月30日光大旅行社导游李国天、裴万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贿赂旅行社导游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证据七:2010年8月30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通过采取给“回扣”方式销售天然乳胶产品获利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八:2010年8月30日对光大旅行社导游李国天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给旅行社导游回扣、人头费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陈述;
证据九:2010年8月30日对光大旅行社导游裴万善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给旅行社导游回扣、人头费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陈述;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达到向旅行社游客销售天然乳胶产品(枕头、床垫)的目的,通过向旅行社导游支付回扣、人头费、司机停车费的手段获得交易机会,从而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机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之规定,已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2010年9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成武工商听告字[2010]第32号《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销售商品及商业贿赂金额比较巨大,自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总计销售额150万元,向旅行社导游支付回扣、人头费、司机停车费达30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
2、罚
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代收网点向下述“政府罚款收缴账户”缴纳罚款,共计:¥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户
名:市级政府罚没收缴账户
开 户
行:工行春熙路支行
帐
号:4402927009024984126
单位代号:05040000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留的财物拍卖、划拨低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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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