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六、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2011-04-05 22:43:09)
标签:
转载 |
原文地址:六、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作者:寒紫凌薇
为保证查办案件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有效抵制说情风,加强廉政监督,制定本制度。
1、县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法制科及各办案机构负责人组成。
2、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都要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
3、案件审理委员会先由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总体情况: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违章事实、已经取得的证据、定性及处罚的初步意见等。
4、案件审理委员会重点讨论: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
5、审理过程中有意见分歧的,报请市局决定。
6、案件审理委员会最终形成案件审批决定。
7、审理决定一经形成,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经案件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否则出现一切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前一篇:[转载]五、案件核审制度
后一篇:[转载]七、案件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