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2011-03-28 2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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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15000万元。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不得从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必要的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审核文件。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