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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是一次发行上市前的法律体检

(2011-03-23 21: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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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股权激励会不会影响发行上市?这是每一家企图通过股权激励留下核心人才同心同德壮大企业的老板们应当思索的问题。如果考虑不当,日后必将成为他人研讨会上放在案板上用来剖析的被否案例。

    如何在股权激励的同时做到为上市未雨绸缪呢?股权激励对于上市的好处在于哪里?

    我们知道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持续发展能力和募集资金运用这六个方面的条件决定了一个企业是否能够发行上市。那么,王厚忠律师认为,股权激励将成为企业发行上市的一次预演,严格起来说是一次上市前的法律体检。因此,在股权激励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在以上六个方面进行匹配的设计和调整,以免产生冲突,导致骑虎难下成为征途中的枯冢。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6个方面。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持续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在净利润、股本总额、净资产方面符合要求;

    (4)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应当由明确的业务定位,经营范围不应多元化,且应以成为其所属行业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为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6)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发行人的经营连续性稳健。发行人最近两年没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在这个条件中,王厚忠律师指出,经常要接受严格审查并被否的情形,一般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历史出资问题、历史股权转让问题、管理层重大变动问题。这都需要预上市企业充分备战,规范运用。通过股权激励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疑是一条好路。并且借机可以进行一次强有力的法律体检。

    2、独立性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比如,在人员独立方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在独立性这个条件中,5大独立一个也不能放过。王厚忠律师特别提示的是关联交易问题、同业竞争问题、资产独立性问题、业务独立性问题都将成为审查重点。所以,股权激励采取的模式一定要注意。 

    3、规范运行

    (1)组织机构要求。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主要包括对业务环节、经营活动、信息管理、会计控制、专项控制等项的制度规范。

    (3)资金管理要求不存在资金被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对外担保要求不存在为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担保的情形。

    (5)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6)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在这个条件中,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都将成为审查重点。所以,王厚忠律师认为,借助股权激励契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可以避免产生这样的问题。

    4、财务与会计

    (1)财务与会计工作符合要求。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依法纳税。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3)财产安全。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在这个条件中,财务状况、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适当性、收入确认、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毛利率、或有负债等问题着重关注,王厚忠律师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对收入和利润指标刚达标的公司要重点关注有无通过关联交易、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关注前五名大客户的变化)、减值计提不充分,期间费用变动不正常等手段操纵收入和利润。

    5、持续发展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这是任何一个预上市企业都应当注意的,必须时刻保持一元化经营,所以,在股权激励中,应当在定人和定目的方面把机会留给符合一元化经营要求的人才。

    6、募集资金运用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审查的重点主要在于募投项目与产业政策导向的匹配性;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包括原产业产能扩张面临的风险、向上下游扩展面临的风险、收购同产业企业面临的风险以及投资新产业面临的风险;募投项目的相关准备情况,包括募投项目备案、批准以及环评批复情况、募投项目土地落实情况、募投项目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

    以上6面构成了一个企业是否能够顺利上市的基础性条件,所以,王厚忠律师认为,股权激励意在长远发展,这6面应当成为股权激励的指路明灯,通过股权激励真正实现向规范化、合法化经营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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