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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011-03-21 22: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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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杨永建律师注:

2010年8月1日,本律师接待来所咨询的两个当事人,即本案的上诉人。他们讲,他们是从我们在报纸上解答读者来信知道我们的,考虑到我们对土地承包纠纷比较专业,就特此大老远跑来向我们咨询。我接待了他们,看了他们拿着法院的裁定书。凭借多年办理土地专业的经验和法律知识,我认为,一审法院让找政府确权似有不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本来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确权纠纷不同于建设用地的确权纠纷,不适用人民政府处理前置的法律规定。但很多法院却多次出现类似的判决。虽然我不是他们的一审代理人,但我还是为他们代写了上诉状。由于此案二审结果尚未出来。我们公布法院裁定书和上诉状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和大家共同探讨。尽量避免以后不再出现相同的裁定。我的理由都写在上诉状当中。大家尽管评论。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 009)沧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男,1 9 71年7月1 3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杜林回族乡后流堂村。

    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3月2 0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杜林回族乡后流堂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 962年7月l 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县木门店镇前仔仪村。

    被告王某某,男,196 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大杨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沧州市运河区团结小区。

    第三人沧县杜林回族乡后流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树龙,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于1 994年开始从第三人处取得本村“大地捷”、“柳子地”、“南大西”三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于l 999年二轮承包时在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上予以确认。被告1993年弃荒自愿向第三人退地,与二原告无任何关系,却在2008年无端找二原告要地。‘后经沧县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受理后做出了仲裁书。该仲裁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二原告合法权益,要求判令撤消沧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沧县农仲字[2 009]第1号裁决书,确认二原告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原、被告对本案所争议的三块耕地均没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上述三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第三人依法发包,并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行政确认,故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钟江

审判员:    周宝康

人民陪审员:王玉洁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胡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址:住沧县杜林回族乡后流堂村。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住沧县杜林回族乡后流堂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住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大杨庄村。

原审第三人:沧县杜林回族乡后流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树龙,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09)沧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09)沧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裁定,指令沧县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所列案由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大范围讲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体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5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分为(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107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很显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任何一种,那它只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法院错误的将本案案由列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正是由于一审法院错列案由,导致出现错误适用法律,进而出现错误的审判结果。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本身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应有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确权明显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此法条的规定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四: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并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没有书面承包合同和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下由政府机关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同于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权属争议,不适用承包经营权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政府机关确权。法院是能够直接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的。这一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特别详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所立案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0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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