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分居期间男方技术入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
(2011-03-21 20: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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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男方技术入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纪实:一场有关法律、法理和情理、国内法和国外法的辩论
日前,在承办的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最主要的法律问题就是分居期间男方技术入股,这个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是否有权主张?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居期间没有明确的约定,离婚前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男女双方在正式离婚前经历了长达8年之久的分居期。在这一期间,男方获取了一项新材料技术,并在分居期间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离婚后获得了股权。这一股权现在价值可观!
从情理上看,分居以后,男女双方生活上相互独立,互不依靠,互不支持。女方在男方取得这一技术上,应该说并无贡献。其主张权利,明显缺乏合理性。
所幸的是,本案的当事人均是加拿大国籍人,并且住所均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家庭财产的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比如用于共同生活的房屋。但是,加拿大家庭法同时规定,家庭财产分割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一个计算家庭财产的基准日。而这个基准日体现了加拿大法的极其合理的一面,即基准日以下列几个日子的最早一个日子为准,分居日、离婚日、婚姻宣告无效日、。。。。。。
从法理上讲,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同在所难免。尤其是婚姻家庭制度,跟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密切相关。好在遇上这种法律冲突时,国际私法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1978年海牙公约,夫妻财产制应受配偶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的国内法支配(第4条第1款)。。。。。。。
从法律上讲,中国最近已经通过《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根据这个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联系本案,要适用的法律一清二楚!
这个案件已经第三次开庭。昨日的庭审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提出要增加一个争议焦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说本案夫妻财产关系是适用中国婚姻法还是加拿大婚姻法。我的提议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
在庭上,原、被告双方针对这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从股权的属性,本案核心问题,连接点的选择,识别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旧法的关系等进行了充分地阐述和论述。
这是一场精彩的辩论,得到了合议庭的赞许和当事人的认可!
最后,我的当事人表现了足够的诚意,继续愿意调解,继续愿意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其这笔补偿款都放在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