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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普法讲座——精神损害赔偿

(2011-03-21 20: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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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利包括:(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1、精神损害及赔偿的认定。(1)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认定因侵害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人必须是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4)认定因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与同一诉因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采取同一归责原则,即根据案情分别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2、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5—10倍予以赔偿。(3)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

3、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发生以下情况:(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的近亲属因为这些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特殊侵权。(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使用冒名顶替等非法方法不法侵害他人的劳动、工作、就学等权利,造成他人精神痛苦,人格贬损和利益损失的,视为侵害姓名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2)法律不支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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