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唐媛律师说案子——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
(2011-03-21 2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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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
大家好,欢迎收看律师说案子,我是唐媛律师。
韩寒是东坝村的村民,分得宅基地一处,建正房4间,东西厢房各一间,由于韩寒长期在外地工作,此房常期无人居住,2007年,韩寒即经人介绍将房屋卖给了李跃,李跃并非东坝村的村民,而是外市的城镇户口,也是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在东坝村长期居住,于是两人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的总价款为10万元。李跃付清房款后,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增建。到了2009年底,韩寒的工作由外地调回到本地,需要房屋居住,经过询问,韩寒得知,宅基地房屋法律上是不允许买卖的,所以韩寒就找到李跃,让李跃把房屋归还给他,两人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韩寒即将李跃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关系,李跃返还房屋。
李跃在诉讼中称,我当时买房时并不知是违法行为,合同已经履行,所以,合同不能解除。而且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增建,我要求对房屋增建部分及土地区位价进行价格鉴定。经李跃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装修、增建及土地区位价进行了价格评估,结论为房屋装修总价为2万元,房屋增建部分为4万元,土地区位补偿总价为20万元。
法院认为,因李跃不属于东坝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受该村宅基地使用权,所以韩寒与李跃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解除韩寒与李跃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韩寒返还李跃购房款、赔偿装修款、增建部分价款以及土地区位补偿款共计40万元。
宅基地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买受人的损失如何补偿,目前各法院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案一审判决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较之以往在宅基地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宅基地返还以后,法院只判决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补偿增建和装修部分价款,更多的关照了买受人的损失。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韩寒与李跃之间的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买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当然是违反法律规定了。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韩寒与李跃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8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韩寒与李跃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韩寒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不仅要返还购房款,而且还要承担给李跃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