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热点探讨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
所谓“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由《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经承包人催告后仍不付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工程款的权利。
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无需公示的法定担保物权。
该权利的设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创设。该权利的成立无须公示,即无需登记,也无需占用该工程作为公示要件,是当然的成立。
三、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由法律直接规定。
1、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涉及部分经营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原则上指工程所有权的转让,但属于国家基础设施性质的公路工程,其所有权的转让显然是不可能的。最高院在批复中确认“申请人作为公路施工单位,有权通过被执行人享有的公路工程经营权的执行优先受偿。推而广之,对于铁路、桥梁、水电站、发电厂等具有经营权的工程,可以通过对其经营权的执行,优先受偿。
2.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与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抵押权与质权。
3.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时效: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其中还要给予建设单位一个合理期限的采用书面形式的催告,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4.法律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该建设工程的房屋买受人。
5. 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不宜变价或拍卖的工程有一个例外。
比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以及一些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广场、花园等公用设施。
四、施工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施工企业要注意提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施工企业在提起诉讼的时间,要在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内提出,并且在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提起确认该工程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否则也难以获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过程中应该为其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
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