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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011-03-20 1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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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A0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承诺,双方有权利、有能力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土地位于宝安区13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面积5387.30平方米,该土地的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166号。该土地位置及其面积以该房地产证为准。

二、租赁用途

1、租赁用途:乙方租用土地建设汽车4S店或停放车辆。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12年,自2011年3月1日起计;2013年3月1日前乙方必须建成汽车4S店,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乙方取得政府批复同意新建汽车4S店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六个月免租建设期,乙方进行汽车4S店的报建、建设、装修及消防和环保验收等工作。

四、 租金和付款方式

1、该土地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9元,每月租金计人民币48485.7元(肆万捌仟肆佰捌拾伍元柒角);第一个月的租金为 48485.7元,在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从第二个月起,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48485.7元。

2、付款方式:乙方通过转账支付每月租金,甲方收款银行:          

收款账号: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前款规定的价格承租,从第五周年(即从2016年3月1日起计)开始租金每年递增2%。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五、租赁保证金

 1、合同签订生效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等额于两个月租金即人民币96971.4元的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乙方无违约及其他欠费的情况下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 交付土地时间

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土地交付给乙方。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

1、甲方负责提供该土地的房地产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给乙方,乙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新建汽车4S店的手续;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所建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需要向政府申请延期使用,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个工作日内继续提供该土地的房地产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给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需要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乙方未能取得政府同意将汽车4S店建成,两年期满后则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土地,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退场和搬迁通知后,乙方必须在30天内自费无条件清理现场和搬迁完毕,且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或损失;乙方未能在30天内清理现场和搬迁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清理现场,但一切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2、与汽车4S店建设和经营有关的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手续以乙方名义办理,并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汽车4S店及其经营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对该店及其经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完全使用权,并承诺不因任何第三方对所租土地主张权利而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因政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或本合同签订后新颁布或施行的法规、政策影响该土地使用的除外)。若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乙方:

1、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政府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汽车4S店有关手续。

2、乙方在取得政府同意新建汽车4S店的批复前,不能在租赁土地上建造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取得政府同意新建汽车4S店的批复后,自行负责在租赁土地上兴建临时建筑物并办理完成相应的报建手续,建设费用(包括报建的相关费用)等一切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自行负责办理与合法维持有关的工商、税务、公安、环保、消防等手续和资格。

4、守法经营,如有违法违规经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自行负责报建该临时建筑物的水、电等设施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6、乙方不得在该地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7、每月按时交纳租地租金。

8、乙方在租期届满时,应将在该土地上兴建的临时建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并将该土地恢复到租赁前原状,否则,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且甲方自行拆除后,有权向乙方追索拆除建筑物、附着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公司营业执照,并在使用完毕当日归还甲方。乙方违反本条导致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0、在租赁期限内,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土地被政府收回,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由于土地闲置或其他原因,导致政府收回甲方土地使用权,甲方无须赔偿乙方的任何损失。

2、甲方未能按时交付土地使用权,毎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 1 %作为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 1 %作为违约金。乙方如超过两个月未交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甲方有权追偿乙方所欠租金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行转租和改变租赁用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且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无须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4、在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收回甲方土地使用权或因政府、乙方原因造成政府拆除乙方所建临时建筑物,甲方收到政府通知后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必须按照政府要求在规定限期内将临时建筑物搬迁完毕,甲方无须赔偿乙方任何损失。如乙方未能按时拆迁完毕导致甲方收到任何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乙方所建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如果未向政府申请延期使用或政府不同意乙方的延期申请,造成乙方需要拆除所建临时建筑物,则甲方无须赔偿乙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必须按照政府要求在规定限期内将临时建筑物搬迁完毕。如乙方未能按时拆迁完毕导致甲方收到任何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在承租期内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7、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九、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十、其它约定:

1、租赁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2、租赁期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负责缴纳其应付税费。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中的水、电、电话费、卫生、治安等有关费用。相关租赁登记手续由双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确认完全了解甲方宝安A007-0001土地的情况,如果本合同依现行法律被有关部门确定为无效,乙方必须在确定无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土地退还甲方。

十一、争议解决:

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至合同期满时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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