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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11-03-20 11: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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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析案例会3)

                          主讲人: 上海上正律师事务所  李荃 律师

 

一、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应考虑的因素

    股权激励是公司所有者给予员工正常薪酬之外的长期激励制度。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激励对象应与公司利益一致。

    股权激励是原股东持有权利的让渡。方案的设计应当与所在行业相一致,与人力资源制度相一致,衡量并确定适应本公司的激励方案。

2、符合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法律要求。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法律要求。律师应当制作与客户需求相一致的股权激励方案。

3、不应对战略投资者的投资造成阻碍。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应对战略投资者的投资造成阻碍,但实际上难以避免。战略投资者可能会对个人持股表示异议,但是可以视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律师提示:如果公司存在战略投资者,应当制定一些制度,明确具体的解决途径。

4、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二、具体股权激励方案的选择

1、期权性股权激励。

    期权性股权激励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认购权利。它是一项选择权,享有该权利的经营者,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可以放弃,并且有时间和数量的限制,同时支付相应对价。常用于上市公司。

2、虚拟股票激励。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类似于股票的收益权,激励对象在任期内可以依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持有者在离职时自动失效。

3、限制性股权激励。

    多与公司绩效挂钩,与完成特定目标相联系,如扭亏为盈。上市公司常用。

4、大股东股权激励 

    在不影响大股东股权地位的前提下,大股东划出5%-10%额度的股权进行激励。

    李荃律师认为,以上四种形式的激励方案可以结合使用。股权激励方案不仅可以通过《公司法》调整,还可以通过《合同法》来保护,即以合同的形式具体确立尚未形成权利和义务。

    李律师还认为,有些激励方案在我国缺乏法律基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可实行大股东股权激励方式,并结合公司绩效确定激励方案。在设计方案时,要符合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问题

    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问题包括:

1、股份来源和数量:股份来源于大股东,数量一般低于10%。

2、股权激励的实施机制。

3、行权条件。

4、激励对象的范围。

5、具体股权分配方案可以依据岗位、学历和业绩等因素确定。

6、行权价格:非上市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为基础。

7、股权授予机制:可以一次授予或者分批授予。

8、行权安排。

 

四、律师提示

  在有些情况下,公司成立时会出现类似于“干股”的情形,即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份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李律师认为,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予,比如赠股协议的行使应当满足一定的服务期。干股的取得可以合同形式确立并约束,明确是借贷还是赠予,以及所附的条件。其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应当制作相应的文件,例如书面的出资来源。赠股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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