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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婚姻法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

(2011-03-19 19: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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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

 

案情:

1994年,阿梅和阿杰登记结婚。阿梅是做服装生意的,雇请了比较老实、勤快的青年小吴负责采购。丈夫阿杰文化程度较低,在国内找不到很好的工作,1995年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到中亚某国家打工。

阿梅一个人打理生意,非常辛苦,好在有小吴帮她,分担了不少。渐渐地,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深。阿梅为了得到小吴,就欺骗小吴说:“老公和我出国前就离婚了。”小吴信以为真,就搬去跟阿梅同居。两人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向亲朋好友公开宣称是“夫妻”。

1997年,阿梅生下了一男孩后,告诉小吴说自己并没离婚。小吴听后沉默了很长时间,最后说:“我们都有孩子了,还是在一起过吧。你和你丈夫的事,等他回国再说。”就这样,两个人仍在一起生活。

1998年,阿梅用做生意赚的钱买了一套房子,价值14万元,阿梅和小吴觉得乐滋滋的。

阿杰2002年回国才得知阿梅和小吴在一起,孩子都4岁了。阿杰一纸诉状把阿梅告上法庭,要求与阿梅离婚,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阿梅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阿杰和阿梅离婚,房子判归阿梅所有,但是阿梅应当补偿房子一半的价值即7万元给阿杰,另赔偿阿杰精神损失赔偿费1万元。阿杰并要求第二被告小吴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被法院驳回了。

 

分析:

本案中,阿杰与阿梅虽然分处国内国外多年,他们还是合法的夫妻。

阿梅明知阿杰是自己的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小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她与阿杰的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在于其重婚行为,她对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是有过错的,而阿杰没有过错,因此,阿梅应当赔偿阿杰的精神损害。本案中,法院判决赔偿阿杰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是合理的。

作为小吴,虽然他开始的时候是受阿梅的蒙骗,以为她与阿杰已离婚,但是,当他知道实情后仍然与阿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也构成了重婚罪。但是,根据《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由于小吴不属于此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因此,他无须赔偿阿杰精神损害赔偿费。

 

 

注:本文系根据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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