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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婚姻法案例分析:离婚经济补偿

(2011-03-19 19: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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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案例分析:离婚经济补偿

 

案情:

原告李荣利,女,37岁,无业。被告华南,男,40岁,某饭店经理。李荣利与华南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华强。婚前双方书面约定华南在外所做工程收入归华南自行处理,与李荣利无关。结婚三年后,李荣利辞去了工作,专心抚育儿子华强和照料婆婆史英。

2001年李荣利以华南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义务且和另一女子在外同居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满2年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华强由自己抚养,华南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因其照顾孩子、赡养华南的母亲辞去了工作,要求分割华南在外搞工程所挣的31万股权。

华南同意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并且辩称两人婚前有约在先,其在外所做工程收入完全归其个人所有,对31万元股权不同意与李荣利分割。

 

分析:

本案是实行部分财产约定制后,夫妻离婚时请求补偿的典型案例。法院查明:李荣利在婚后生活中为抚育儿子、照料有病的婆婆、协助华南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并为此辞去了教师工作。正是由于李荣利的付出,为华南的工作提供了种种方便,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还在外边承揽工程,积累了财富。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华强由李荣利抚养,华南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双方有约在前,华南搞工程的收入31万股权应归华南所有,但如果完全按双方婚前约定都归华南所有则显失公平,判令华南给予李荣利补偿人民币10万元。

 

评:

法院认定约定有效,但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补偿。

 

主要争议:31万元股权的归属与分割问题。相关法条:《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注:本案例系根据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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