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原因的工作调动,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
(2011-03-12 16: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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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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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其它问题则不适用。另外,适用本条时要分析劳动者调动的原因,如果系个人自愿到新的单位工作,则在原单位的工龄不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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