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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原因的工作调动,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

(2011-03-12 16: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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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法律分析

 “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依法安排到新用人单位”,通常指的是因单位调动、企业重组等原因造成的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的情况。这种转换并非员工原因促成。上述规定针对此种情况,明确了工龄的计算方法,成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计算的法律依据:

1、  非因本人原因的工作调动,劳动者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合并后工龄连续计算满十年,也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2、  经济补偿按合并的工作年限计算,最多计算十二个月。但是,如果劳动者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时,若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新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不再对劳动者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其它问题则不适用。另外,适用本条时要分析劳动者调动的原因,如果系个人自愿到新的单位工作,则在原单位的工龄不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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