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汽车贷款存欺诈 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1-02-23 22: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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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他在没有全部偿还车贷的情况下,把这辆车抵押给了别人。
2003年9月,程某又伙同他人委托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谎称要买一辆奥迪轿车,并使用伪造的汽车发票及其已经贷款购买的另一辆奥迪轿车的手续向银行贷款。拿到30万余元的贷款后,程某并没有买车。
案发后,法院认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并判刑。
法律分析:
对于贷款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持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程某2003年9月向银行贷款,其主观上的确存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且实际上也是通过伪造汽车发票等证明材料才取得该银行贷款,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要件;
但对于程某2003年3月份的那笔贷款,我个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程某与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贷款合同,贷款10万余元买了一辆“千里马”轿车,该过程是合法的,并没有诈骗之故意和行为;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是个市场风险的问题,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依据和理由;而2004年5月程某将该车抵押给了别人,同2003年3月的贷款是否发放其实没有任何因果上的关系,故程某2003年3月贷款行为并不能构成贷款欺诈;但如程某2004年5月将该车超出其自身价值并重复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并骗取了另外一份贷款,则程某要对这一骗贷款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此并不能否认程某2003年3月的贷款行为的合法性。
著者:蒋苏华律师(北京汽车律师网,www.bjauto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