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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手的选择:制造商还是销售商?

(2011-02-23 2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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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汽车质量问题,而同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产生纠纷,根据现有法律,消费者对责任承担主体或者说是对对手的选择有一定的主动权,但消费者在选择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靠量、判断、选择。本文只对选择不同对手的利弊作个简单的对比介绍,供参考。

诉讼能力,显然汽车制造商有非常强的诉讼能力,他们有专业的技术团队、法律人士,并同外部很多专业结构有业务上的关系,其举证等诉讼能力远比销售商强大,因此选择汽车制造商做对手有些冒险;

公关能力,汽车制造商一般都有专设的公关宣传部门,专业同媒体打交道,做关系,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关系就可能产生倾向性报道了,销售商一般没这能耐;

制造商虽然强大,但对消费者而言,并不一定就是坏事,实力强大也就意味足够的责任承担能力,对国内任何一汽车制造商而言,掏出个几十、上百万都将是小菜一碟,制造商家大业大,不容易搬迁、躲藏;而对与销售商就难说了,船小好掉头、老鼠好搬家啊,选择制造商做对手,消费者基本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和困境;

另外,汽车制造商一般都有长远的企业发展计划和宏图,其非常注重战略得失和品牌等商誉的保护,也相对的大度些,就经济方面其同消费者也较为容易达成共识,但前提是消费者已做了有足够力度的准备工作,并且要求不能过分;而销售商则与此相反,其所注重最多的就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不是品牌商誉,常会因钱的数额问题而同消费者死苛到底,说白了就是有点小气了。

当然,任何一个纠纷都有其特殊性,不可能有统一的方案模式,消费者应当同专业律师一起对所掌握的材料进行分析,并结合自己的追求目的,对对手和行动方案的选择做出判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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