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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二手事故车出现质量问题的救济

(2011-02-23 22: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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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在于4月21日在苏州驰云路旧机动车市场的苏州市建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买了一辆03年4月登记的通用别克赛欧(自动、舒适型)二手车,由于其买车当时没有仔细检查车况,买后发现前保险钢和引擎盖有下落,后到4S店检查发现该车有过事故并更换了前保险杠与引擎盖,而且更换的是副厂配件。客户在购买车辆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在合同中提及相关的条款。

  

法律支持:

 

    一般而言(双方约定的除外),二手车交易不同与新车买卖,二手车的质量状况以交易时为准,而不同与新车那样有个质量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充分谨慎、最好有专业人事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故从这个角度而言,上述这个纠纷如按质量问题(如保险钢、引擎盖有下落等问题)对出售人提出要求,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此并等于上述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就无违法之处,销售方应当将该车曾发生过事故的情况明确告知购买人,否则就涉嫌欺诈,因为该车是否发生事故这一事实将足以影响销售者购买该车的意愿,销售方负有法律上的告知义务,我个人以为,上述纠纷消费者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向销售方主张双倍赔偿,而不是要求销售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作者: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蒋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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