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司法实务中对民间借款案件中既约定利息同时又约
(2011-01-19 17: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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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对民间借款案件中既约定利息同时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
以下是我代理的一个民间借款案件,数额很小,但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该案件中,借款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主审法官对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同时又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持否定态度,虽值得商榷,但很有代表性,我把该案件整理出来,以供办案参考。
(2010)贾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张某与赵某为朋友关系。2007年11月9日,张某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与赵某达成书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赵某借款6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07年11月9日至2008年5月8日止,借款月息为2%,总利息为7200元。《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到期不能及时还款付息,违约金五天之内按200元每天计算,超过五天,除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按本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损失,即12000元违约损失。赵某交付借款后,张某为赵某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金借到赵某人民币60000(陆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按期还款付息。2010年4月28日,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张某与赵某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经本院审查,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对赵某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到期不能及时还款付息,违约金五天之内按200元每天计算,超过五天,除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按本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损失,即12000元违约损失。因该内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赵某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情况:2010年8月27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借款60000元,并按照2%月息支付从2007年1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