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时效

(2010-12-14 21:16:20)
标签:

交通事故

宋体

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人身损害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选择诉讼作为索赔的途径要注意的是不可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同时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在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诉讼时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对于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与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在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终结之日或定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汽车律师:夏磊   咨询电话:15006574195   0537-2183399    QQ:764532013)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