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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

(2010-09-13 23: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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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精神,根据省金融办等九部门印发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在缓解企业、涉农融资难,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到47家,从业人员657人,注册资本金14.8亿元;累计为9390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59亿元;2009年度实现经营收入9900万元,利润4684万元,缴纳税金1000多万元。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薄弱,经营管理不规范等,不仅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和增信功能的发挥,还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体系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职责,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整顿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四是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是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担保或金融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是否有涉黑和非法暴力追债等严重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规范整顿工作自2010年8月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自愿申报(8月—9月30日)。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发布规范整顿通告,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自愿原则向注册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指定的监管部门收到公司申报后,要对照规范整顿条件认真审查,确定能否纳入规范整顿范围。其中,对不符合规范整顿条件的申报公司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暂不纳入规范整顿范围。企业自愿申报的最后时限为2010年9月30日,逾期不申报的,各级监管部门不再受理。

二是分类处置(8月-10月15日)。对符合规范整顿范围的申报公司,要逐户分析评价其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分类排队,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于主营业务突出、依法合规经营,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予以保留,积极指导其做好申报确认有关准备工作;

(二)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使其逐步具备保留资格;

(三)对于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公司将予以保留,否则将实施市场退出;

(四)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五)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净化担保市场环境。

被查处和实施市场退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市场时,要切实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对于拟保留和重组的公司,各县(市、区)要分别制定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该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置意见、整改时限、组织措施等。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要序时上报市金融办。同时,要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制定的单体机构具体方案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在分类处置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要整理分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以制定本辖区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规范整顿范围、分类处置意见、整改时限要求、组织措施等。总体方案请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金融办。

三是确认登记(8月21日—12月31日)。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和“标准不降低、程序不简化”的原则,成熟一批确认一批,有序推进,平稳过渡。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条件要求的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

重新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最近2年以上连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危害地方公共安全的事件,机构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高管人员无犯罪记录;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暂行办法》要求的最低资本限额要求,并且股本结构合理,第一大股东出资比例不低于30%,由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真实可靠;各项业务规范整改到位,审慎经营指标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主要是实缴货币资本比例、主营业务比例、对外投资比例、准备金提取比例、担保放大比例、单笔业务额、客户集中度达到规定要求,有关禁止性业务和关联交易行为整改到位,高管人员具备准入条件,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等。

重新确认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四步走:第一步,由各县(市、区)统一组织,严格按照上述条件逐户确认,由县(市、区)向市金融办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经市金融办确认后,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担保公司,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要件进行申报辅导,逐户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并办理高管人员资格证明。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出具批后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加盖县监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金融办。第二步,市金融办在各县(市、区)初审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市金融办统一出具批后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加盖市金融办公章后,集中上报省金融办。第三步,省金融办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和《暂行办法》要求的,作出批复决定,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四步,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凭许可证向原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是检查验收(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市里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汇报情况。

在规范整顿期间,对现有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所需要的政策扶持、抵(质)押登记、银担合作、征信查询等,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按规定办理,不得影响其正常业务的开展。规范整顿结束后,未经重新确认的担保机构不得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进一步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组织领导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工作机制。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由市政府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办、济宁银监分局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和各县(市、区)金融办或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与各县(市、区)监管部门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明确监管部门,配强人员,督促其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金融办提交总结报告。市政府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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