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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 诈骗罪、抢夺罪、聚众

(2010-09-08 14:55:34)
标签:

杂谈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 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起刑数额的认定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八种财产犯罪起刑数额的认定:


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三十万元以上。


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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