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到底要生多少孩子?
(2011-08-15 1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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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榄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夫一妻制小三 |
分类: 随笔一偶 |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社会上掀起了一波又一波。我想,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接受的过程。
昨天,我在上海碰到了一个忘年交——曾经是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他的家事引出了我对《婚姻法》的一些思考。
这个董事长已经80岁了,父子4人先后一共娶了10个老婆,生了14个孩子。这些老婆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这14个孩子有婚生的,也有非婚生的。我迷茫,娶这么多老婆,生这么多孩子,是对社会有贡献呢还是占用了社会资源,是我们的《婚姻法》倡导的呢还是有其漏洞所在。
近有报载,一个中山市小榄镇的老牌石油大王,也是小榄镇历史上的纳税大户,他还是9个孩子的父亲,而其中的6个孩子都是他和“情人”的非婚生子女。2009年5月,他因车祸去世,包括原配夫人在内的5个大小“老婆”纷纷出来争产,近日,最终还要由法院出面调解矛盾。
一个男人与多个女人生多个孩子,这样的例子在中国有很多很多,相信大家不会怀疑。问题的根源是为什么有那么多男人生这么多孩子?有那么多女人愿意为一个男人生孩子?我们的法律对生孩子到底有没有约束?
从现行的《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看,无疑是有约束的,如基本的一夫一妻制,各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政策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两部法律却控制不了一个个大男人无节制的生育,多孩子父亲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的执行力不坚决。《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实际在社会上依然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我老家有个小老板,他的身边有三个女人,每个女人都生有自己的孩子,一共有5个孩子,20多年来东躲西藏,就这么过来了。像这样的例子有一定数量的存在,包括小三、情人等,这些女人围绕一个男人生一大推孩子。照例这种现象既不符合《婚姻法》也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给予坚决的打击,但事实上打击重婚罪的案例并不多见,因为“不告诉不处理”和亲情关系的因素,这种一个男人多个女人的现象就这么遮遮掩掩地生存下来了,而且貌似越来越“合法”、“合情”、“合理”。
二是传统观念在作祟。“儿子能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天伦之乐”的理念深深地刻在中国家庭里。第一传宗接代的封建残余思想根深固蒂,许多家庭认为只有生男孩才能够一代代繁衍下去,这是一个家庭的根本。第二个原因恐怕就是社会现实原因,时代在进步了,但男子在社会上的主导地位还是没有改变,任谁都喜欢生一个具有主导地位的男孩,这就是男权思想的延续。第三个原因,我想就是男性性别取向吧,这个年代,很多事情还是需要力量去完成的,这力量的代表就是男人了。因此,一些家庭没有生男孩,就一直生下去,直到有了“接班人”才罢休。
三是女人利益的驱动。作为妻子的生了儿子就有家庭地位;作为小三的,生了孩子的就可以有一席之地,能争取家庭财产;作为情人的,只要有了孩子,就有了与这个男人的维系,有了孩子,你永远也别想断了这层关系。
四是这种关系潜移默化地被认可。过去,道德约束比较管用,男人和女人都一样,怕社会的谴责,有一个“面子”留在那里。随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化,这种“面子”已经无需再遮遮掩掩,可以堂而皇之地等大雅之堂了;再说社会也渐渐地默认了这种现象,既有见多不怪也有向往的成分在其中。
本来我们寄希望与法律的完善与道德的谴责来减少这种现象,但是,我们看了《婚姻法司法解释》,视乎觉得在某些方面反而助长了这种现象。
本来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法律界认为,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尚不够丰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问题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规定。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
那么,从另一个角度看,“小三”问题还将继续“乱”下去。在中国有这样一种现象,还是法律没有的,人们必将“挣”之。因此,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将在这条道上继续“实践”。
另一个条款是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现司法解释是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也就是说,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这里所说的“老婆”或许为延伸到“小三”、“情人”等第三方女性,由此可以推断,男人与女性发生了性关系,生不生由不得男人,权力在女方,如果女方为了某种目的,生个孩子是最好的“武器”。
由此,有钱有势的男人如果自己愿意,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老婆”和“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