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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还可以避债吗?

(2012-02-22 21:40:48)
标签:

险普

精算师说保险

保险与债务

强制执行保单

保险知识

财经

保单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还可以避债吗?

 

上个月写了博文《买保险可以避税吗?》后,好几个网友跟我聊起另外一些类似的话题:买保险可以避债吗?保单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不少保险从业人员还有一些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我认为在很多情形下,买保险不能避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里的利益。

 

先界定一下将要涉及到的一些概念:

 

保单:这里指的是人寿保单,包括年金保单和非年金人寿保单。

 

保单里的利益:指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资产,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则归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法院强制执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财产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章规定的,法院强制执行的九种手段和方法。主要指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避债:躲避债务的追偿。

 

保险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用于偿债,这种说法的法律依据,据我了解,有以下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了,上述《保险法》和《合同法》条款都是属于民法范畴。

 

  

买保险是否可以避债,保单会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这两个问题要讨论起来比较复杂,我觉得用一些虚拟的情形来分析,可能好理解一些。在下面的情形中,我挑选了分红险做例子,原因是在我国目前销售的人寿保险中90%以上的保费来自于分红险。

 

第一种情形:

 

投保人为自己的家属买了一份两全分红险,缴纳保费所用的款项是挪用他人资金,如挪用了单位的款项,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也未发现。由于投保人触犯了刑律,按“刑优于民”的原则,上述定义中的《保险法》和《合同法》都属于民法,均不适用。依照刑法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财产方法:

 

1. 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法院可以强制投保人退保,对保单里的现金价值进行追缴;

 

2.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经获得保险金,法院也会强制执行保险金,用于偿还被挪用的资金及利息。原因是虽然从保险费到保险金经过了一定的转化,但保险金仍然来源于投保人挪用的资金,并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无偿取得这一利益。

 

3. 当然了,法院会给投保人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奉劝那些想借用保险来漂白其非法所得的人,趁早打消这个念想。

 

第二种情形:

 

如果投保人欠债不还,并有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如某人欠款20万,在债务到期前用自己仅有的15万作为趸交保费为家属购买了一份两全分红保险。如果投保人被法院判定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即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法院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认定投保人转移资产的行为可撤销。与第一种情形一样,前面定义中的《保险法》和《合同法》条款也都不适用这种情形

 

1. 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里的现金价值,以补偿投保人的债权人的损失;

 

2.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虽然该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可视为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一个转化结果,再加上他们是无偿取得此利益,法院可以要求用保险金来偿还投保人的债务。但强制执行的金额,应该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金额或投保人的债务为限,这样同时也保护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幻想用保险来恶意逃债的人,也可以洗洗睡了。

 

  

第三种情形:

 

如果投保人欠债不还,但没有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如某人欠款20万,在借款前用自己的合法收入15万作为趸交保费为家属购买了一份两全分红保险。

 

1. 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单里有现金价值。上述定义中的《保险法》和《合同法》条

款都不适用这种情况,因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得到那些条款里提到的人寿保险金。由于保单内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法院可以对其冻结。然后再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强制要求投保人退保,从保险公司取得保单现金价值,用于偿还债务。强制执行的金额以投保人的债务为限。

 

2.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得到了保险金。前面定义中的《保险法》和《合同法》条款部分适用这种情况。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不能用于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要想用保险躲过法院强制执行,达到避债目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个必要条件,而且发生的时刻是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

 

总之,在很多情形下,如用非法收入买保险,投保人有恶意转移资产行为,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等等,买保险不能用来避债,法院完全有可能强制执行保单里的利益。要达到避债的目的,保险事故就必须发生,而且要发生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大家千万别想歪了,人寿保险的保险事故包括生存和死亡两种,并且寿险对自杀是有严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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