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签了又生变
(2025-06-24 01: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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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签了又生变
小新和小杰系某小学的学生。2021年12月6日,小新与小杰课间在学校里追逐打闹时发生碰撞,导致小新两颗门牙被磕碰断裂。
事故发生后,经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新的父亲梁某与小杰的父亲黄某达成调解意愿,双方约定,由黄某赔付梁某治疗牙齿费用12000元,该赔付金额为一次性终结赔偿。黄某履行赔偿款事项后,梁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黄某的工作、生活,也不再追究黄某的其他责任。
当日,黄某便向梁某赔付了12000元,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梁某也向黄某出具“今收到黄某支付12000元用于小新门牙治疗费”的收条。
然而,双方签下调解协议书不久后,梁某又将学校和黄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原来,经医院评估,小新先期用树脂充填术治疗牙齿,花费医疗费1630元。后续治疗要到18岁后才能镶牙,须5年到10年更换一次,费用约为270000元。
梁某认为黄某赔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小新后续医疗产生的费用,遂将黄某与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9000元。
在法庭上黄某辩称,事情发生后已经过调解,签订了调解书并一次性赔偿了12000元。协议书中也明确了赔偿金额为一次性终结赔偿,同时强调黄某履行赔偿款事项后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学校则辩称,事故发生前,学校建立了防打闹、做游戏不得推搡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校内开展了多种安全宣传教育,校方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后,梁某与黄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赔偿事宜达成了一次性终结赔偿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黄某亦依协议对梁某进行了全额赔偿。
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未发生签订协议时不可预知的情况,梁某再向黄某提起诉讼,违反当时的约定,违反了诚信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