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纠纷
(2025-01-20 22: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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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纠纷
2022年9月4日,谢某购买了某景区1大1小通玩票,并于当日携带女儿游玩该景区的彩虹滑道项目。游玩该项目时,谢某与其女儿共同乘坐一个滑具。当滑具从滑道顶部滑至底部时突然停滞,由于惯性原因,滑具触底后即刻前翻,导致谢某向前俯冲倒地受伤。
谢某受伤后当即被转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并于15天后出院,谢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3323.26元由景区公司支付。之后,司法鉴定所作出谢某“术后期医疗约需8000元费用,本次损伤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的评定。
谢某认为,因景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86061.78元。除去已经支付的23323.26元医疗费外,景区还应赔偿自己62738.52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某将景区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景区公司辩称,景区已经在滑道项目入口处张贴有安全告示、游客须知、入场须知,证明公司已经尽到提醒的义务。景区认为谢某及其女儿两人共用一个滑具游玩,且在滑具滑至底部还未停稳的情况下,就双脚弯曲触地,想起身离开,上述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规范。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谢某购票和游玩时,景区已经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告知或提醒注意事项及游玩风险。景区公司认为谢某两人共用一个滑具是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景区公司明知谢某携带女儿领取并乘坐同一个滑具时并未加以制止,说明其在案涉游玩项目的管理上存在巨大风险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谢某所用的滑具触底后并未继续前滑而是前翻才是导致谢某摔倒受伤的原因。
综上,法院认为谢某购票游玩案涉项目受伤,景区公司未能尽到告知义务、管理义务,未对游玩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根据相关规定,景区公司作为案涉游玩场地及项目的管理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景区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故保险公司应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项实际证据材料,酌情认定谢某损失合计43867.26元,景区公司已经赔偿23323.26元,仍需赔偿20544元。上述款项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偿。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并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