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店卖劣质农药,需退一赔三
(2024-06-12 18: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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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林某某与兄弟共同种植400多亩水果。因除草需要,林某某于2023年3月31日向某农药批发店购买草铵膦除草剂。喷洒部分除草剂后,他发现地里的杂草没有枯死,询问该农药店后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林某某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便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投诉。该局接受投诉后同样就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二者检验结论均为产品不合格。林某某遂将该农药店诉至法院,认为农药店及其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该农药店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农药店及其经营者吕某不仅没有履行查验义务,也没有通过正规进货渠道进货,而是通过微信向案外人进货。另查明,案涉农药为冒充相关合法厂商名义生产的假冒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农药店虽没有欺诈林某某的故意,但是其不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还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令该农药店及其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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