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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谁担?

(2024-02-21 19: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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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债务谁担?

 

  2021414日,梁临清、陈映美向黄辰颐出具一张借条,上面写明:“今梁临清向黄辰颐借人民币现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之后,梁临清在借条落款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陈映美在梁临清落款的日期下方签名并按手印。
  2021414日和15日,黄辰颐以微信转账方式将10万元转至梁临清名下。虽借条没约定借款利息,但借款后,梁临清向黄辰颐共计支付利息7000元,此后梁临清未再还款。
  在逾期多次催促还款无效后,黄辰颐将梁临清起诉到兴宁区法院,要求梁临清支付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陈映美在借条上的签字位置处于借款人下方,且黄辰颐是在陈映美签字之后才同意将借款转至梁临清账户,认定陈映美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与梁临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梁临清、陈映美偿还黄辰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陈映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映美不是本案共同借款人。借条正文中仅有梁临清向黄辰颐借款的内容,而非梁临清与陈映美共同借款;陈映美签字的位置在梁临清在借款人处签字并签写日期的下方空白处,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款的接收和还款行为,无法体现陈映美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陈映美为共同借款人。黄辰颐要求陈映美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梁临清偿还黄辰颐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借贷的重要证据,但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因素,在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上,经常呈现不规范的特征,书写债权等凭证时仅签名而未表明身份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极易产生纠纷。借贷双方对未表明身份的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需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并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第三人在民间借贷中纠纷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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