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赔偿
(2023-05-18 18: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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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林林认为,粉店没有及时清理其门店范围内的油渍、水渍,也未铺设防滑垫,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粉店负责人认为,邓林林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厨房过道想上二楼洗手间,且事发时粉店在清洁厨房,地面湿滑实属正常。邓林林应对烫伤事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协商未果,邓林林将粉店诉至武鸣区法院。审理中,主办法官通过现场勘查、查看店内监控视频认为,粉店作为经营者应对邓林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做到预见和杜绝,进而导致邓林林滑倒烫伤的事件发生。而邓林林作为成年人,未能谨慎注意脚下情况,在迈台阶进入过道前还看手机,因此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定被告粉店对本案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邓林林自负30%的责任。之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经营场所范畴,经营者应对各类发生意外的可能情形警示告知。当然,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加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过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划分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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