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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2022-10-10 11:47:21)
标签:

案例

  劳动争议


   20211月,李萍萍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
  便利店老板表示,李萍萍入职时,双方已就加班工资、休息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便利店每月向李萍萍支付的工资已经含有相应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不应重复支付。
  李萍萍向仲裁庭提供了多份加班工作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仲裁庭调查,仲裁委认定便利店存在安排李萍萍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延长时间加班、未安排休带薪年假、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实,且便利店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李萍萍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
  仲裁委依法裁决便利店向李萍萍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合计33007.03元。
  过后,便利店一直没有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今年125日,青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启动执行程序,要求便利店执行仲裁裁决。当天,便利店向李萍萍支付33007.03元。
  由于不少劳动者在事发前缺乏保全证据的意识,因此事后根本无法提供自己加班的证据,导致在仲裁或诉讼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时间和加班费计算标准进行明确说明。同时,劳动者在加班时也应加强证据保全意识,保留相关加班证据,以便更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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